出租對象限制
本區土地以出租供商號、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從事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4條規定之使用為限,其中產業用地(一)應符合「高雄市北高雄產業園區產業用地容許引進產業類別一覽表」之產業類別,產業用地(二)提供配合本產業園區內產業發展及整體營運需要之支援產業使用。

為因應台商回流之用地需求,本區土地於公告出租後二年內提供台商優先承租權,優先受理符合台商回流方案之廠商申請。